(2015)榕民终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黄永福与福建实达物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永福,福建实达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终字第4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永福,男,197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实达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善化新村8座2层。法定代表人刘胜昔,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映良,福建实达物业有限公司员工。上诉人黄永福因与被上诉人福建实达物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4)仓民初字第28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永福以与被上诉人福建实达物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永福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永福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一审判决确定的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黄永福预缴290元,减半收取为14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锐代理审判员 林哲森代理审判员 陈碧珍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