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赛非执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武海河申请常志亦强制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武海河,常志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赛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赛非执字第00030号申请人武海河,男,汉族。被执行人常志亦,男,汉族。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常志亦已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本案提起了民事诉讼,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14)呼仲裁字第159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明星审判员  彭云生审判员  荣 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马莉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