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长民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宫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长民初字第00003号原告宫某某,男,汉族。被告王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宫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2015年4月9日原告宫某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宫某某自愿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宫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宫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常 赟代理审判员 任志飞人民陪审员 刘 哲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