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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眉民初字第00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忠堂与夏保强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忠堂,夏保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眉民初字第00234号原告李忠堂,男,生于1956年2月16日。委托代理人胡海林,眉县马家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夏保强,男,生于1963年6月3日。委托代理人蔡晓云,陕西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忠堂与被告夏保强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忠堂于2015年4月9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夏保强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忠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7元,减半收取163.50元,由原告李忠堂负担。审判员  樊怀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