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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罗永明诉秦松林、舒朝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永明,秦松林,舒朝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保字第28号原告罗永明。被告秦松林。被告舒朝会。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永明诉被告秦松林、舒朝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罗永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舒朝会位于长宁县长宁镇胜利街的房屋采取保全措施,并以张必红、曾云霞共同共有的位于长宁县XX镇XX路的房屋(房权证号:长宁县放权证XX镇字第XXXXX**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罗永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舒朝会位于长宁县XX镇XX街的房屋(产权证号:XXXXX**)予以查封,查封期为二年;二、查封期间除权利人四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兴支行依法行使、实现抵押权外,不得擅自变卖或再设定其他权利;三、若权利人四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兴支行放弃抵押权,本院予以继续查封;若权利人四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兴支行实现抵押权后仍有剩余财产价值,则该剩余财产价值交由本院保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操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严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