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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景商初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宁畲族自治县支行与徐忠伟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宁畲族自治县支行,徐忠伟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景商初字第0010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宁畲族自治县支行。负责人黄力雄。委托代理人刘建华。委托代理人朱小恒。被告徐忠伟。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宁畲族自治县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景宁支行)与被告徐忠伟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柯雅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农业银行景宁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农业银行景宁支行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宁畲族自治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2元,减半收取491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宁畲族自治县支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柯 雅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书 记员 梁春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