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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法民特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2014)宁法民特字第95号申请人欧阳瑞要求宣告李春芳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欧阳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宁法民特字第95号申请人欧阳某,女,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学生。法定代理人欧阳某某,男,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系申请人欧阳某祖父。申请人欧阳某要求宣告李某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欧阳某诉称,申请人之母李某某于2010年4月离家外出后杳无音讯,下落不明已满二年,根据法律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宣告李某某为失踪人。经查,李某某,女,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住宁远县清水桥镇平田二村9组,公民身份号码XXX,系申请人欧阳某之母。李某某于2010年4月离家外出后杳无音讯,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5年1月8日在《人民法院报》第三版发出寻找李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李某某仍然下落不明。另查明,申请人之父欧阳甲付已死亡,申请人现跟随其祖父欧阳某某生活;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未向法庭提供李某某个人财产方面的相关证据。本院认为,李某某于2010年4月离家外出后杳无音讯,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申请人符合本案利害关系人的条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李某某为失踪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李某某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谭国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胡仕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二条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