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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乐商初字第1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林良忠、杨敏彪与杨敏彪、周景寿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良忠,杨敏彪,周景寿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乐商初字第1112号原告:林良忠。被告:杨敏彪。被告:周景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良忠诉被告杨敏彪、周景寿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良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500元,减半收取82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朝方人民陪审员  何淑娜人民陪审员  郑秋秋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书 记员  童瑶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