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初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701号原告王某某,女,1984年10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被告夏某某,男,1985年6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夏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 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赵国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