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梓民初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宋某甲与宋某乙、宋某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甲,宋某乙,宋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5)梓民初字第483号原告宋某甲,女,生于1964年10月22日,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被告宋某乙,男,生于1952年8月13日,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被告宋某丙,男,生于1957年4月10日,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原告宋某甲诉被告宋某乙、宋某丙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甲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宋某甲负担。审判员  陈永超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敬 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