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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牛喜正诉被告杨国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杨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050号原告牛某某。被告杨某某。原告牛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26日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庭审前,原告牛某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牛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牛某某负担。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温继若审判员 张艳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 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