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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白山执异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6

案件名称

异议人白山市城乡规划研究院与申请执行人白山市宏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白山市规划局借款纠纷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山市城乡规划研究院,白山市宏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白山市规划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白山执异字第13号PAGE异议人(被执行人)白山市城乡规划研究院。法定代表人杨玉冬,该研究院院长。委托代理人赵鹏,该院财务科长。申请执行人白山市宏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洪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国华,系吉林刘国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白山市规划局。法定代表人李越,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戈学波,该局法规科科员。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山市宏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白山市规划局、白山市城乡规划研究院借款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异议人白山市城乡规划研究院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白山市城乡规划研究院以通过向申请执行人提供证据,证实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3月23日,冻结其基本帐户159,689.05元存款中,有10万元系白山市财政局拨付的3月份预算内专项工资。申请执行人予以认可,并同意不申请执行该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异议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人白山市城乡规划研究院提出的撤回其异议的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也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白山市城乡规划研究院提出的撤回其异议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国强审判员  刘延民审判员  陈凤珍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范凌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