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宾执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孟庆平与宫学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宾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庆平,宫学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宾执字第323号申请执行人:孟庆平,男,1957年3月16日生,满族,现住新宾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宫学春,男,1968年2月6日生,满族,现住现住新宾满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孟庆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宫学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宫学春无产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新宾民二初字第34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勇哲审判员 沈 伟审判员 秦立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于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