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6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王×与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夏×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6438号原告王×,男,1963年7月13日生。被告夏×,女,1961年1月8日生。原告王×与被告夏×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诉称,1989年与夏×结婚,1993年复婚,曾于2014年起诉要求离婚,2014年10月20日驳回了离婚诉讼,现再次起诉要求离婚。本院认为:王×2014年起诉要求离婚,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判决驳回了王×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后,离婚案件当事人无新理由、新情况,六个月内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庞立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陈 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