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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李平诉何彬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平,何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506号原告李平,男。委托代理人王小华,平昌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彬,男。原告李平诉被告何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琼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平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小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彬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李平诉称:2013年8月16日,原、被告签订了页岩砖买卖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砖60万匹,单价为每匹0.35元,共计砖款200135元。被告依约在原告处拉砖60万匹,并支付了部分砖款,2014年6月22日,被告向原告书立了欠条一份,欠李平砖款110135元。2014年7月2日原告支付了2万元,还剩下9万元至今未付。原告多次找被告催收,被告今推明缓,拖延至今,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购砖款9万元,判令被告承担违约金2万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何彬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李平与被告何彬于2013年8月16日签订了六角砖厂页岩砖销售合同书,内容为“甲方:六角页岩砖厂,乙方:何兵,一、经双方协商,乙方将从甲方处购买页岩砖60万匹,单价为每匹0.335元,合同期内砖价不变,不含运费;二、甲方必须生产合格的产品供给乙方,装车保证质量,并出示产品合格报告;三、发砖时间:2013年8月20日至2014年元月20日止;四、付款方式:10月5日前付5万元,元月20日前总砖款百分之八十,下余部分2014年3月30日之前付清;五、以上合同双方不能违约,如有一方违约,支付对方砖款总金额10%的违约金。此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具有法律效力。甲方:李平,乙方:何彬,二〇一三年8月16日”。合同签订后,原告未在合同约定的2014年元月20日前发齐60万匹砖,后原告陆续向被告发砖,截止2014年3月29日原告共向被告发砖722000匹;被告于2013年10月17日向原告支付4万元砖款,后被告陆续向原告支付了部分砖款,截止2014年6月22日被告尚欠原告砖款110135元,被告于同日为原告书立了一张欠条。2014年7月2日,被告向原告支付砖款2万元,还欠砖款90135元。2015年2月2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下欠的9万元购砖款,并承担2万元违约金和案件受理费。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书面表示放弃要求被告给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六角砖厂页岩砖销售合同书原件一张,欠条原件一张,调查笔录原件一份和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页岩砖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原、被告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应按约定向原告支付砖款,被告未付清砖款的行为不符合约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下欠的9万元购砖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书面表示放弃要求被告给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是其行使处分权的表现,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何彬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平支付购砖款90000元。二、原告李平自愿放弃要求被告何彬给付20000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何彬负担。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琼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罗小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