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任执恢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济宁市银联担保有限公司与潘某、仲某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宁市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潘某,仲某,商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任执恢字第159号申请执行人:济宁市银联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潘某被执行人:仲某被执行人:商某;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终结对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4)任执恢字第159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 峰审判员 周新宇审判员 宋 连二〇一五���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宁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