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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南民二初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陈文与武汉欧凯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武汉欧凯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南民二初字第00065号原告:陈文,男,汉族。被告:武汉欧凯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经济开发区武汉模具工业园*期***栋*号。法定代表人:刘明,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彭晓怀,湖北天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诉被告武汉欧凯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陈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63元减半收取331.5元,由原告陈文负担。审判员  刘小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 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