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01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重庆耀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王朝军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耀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朝军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1507号原告重庆耀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20号西部国际汽车城4317室,组织机构代码56788191-0。法定代表人陈达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凤军,男,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王朝军,男,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耀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朝军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告已履行了合同义务。故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朝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耀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耀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朝军的起诉。本案案件诉讼费265元,由原告重庆耀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方荣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周 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