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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李民初字第1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王建军与仇淑琴、宋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军,仇淑琴,宋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李民初字第169-2号原告王建军。委托代理人林鸿刚,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忠武,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仇淑琴。被告宋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军与被告仇淑琴、被告宋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宋文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宋文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建军撤回对被告宋文的起诉。审 判 长  李 霞人民陪审员  陈义军人民陪审员  王 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张玉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