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中法民二终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江门市新会区万丰构件有限公司与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小泽村民委员会大灶村民小组、江门市新会区通宝丽化工有限公司、程志良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中法民二终字第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门市新会区万丰构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健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梁珍屏,广东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小泽村民委员会大灶村民小组。负责人:梁锡强,该小组组长。委托代理人:刘颖,广东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江门市新会区通宝丽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志良。原审第三人:程志良。上诉人江门市新会区万丰构件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小泽村民委员会大灶村民小组、原审第三人江门市新会区通宝丽化工有限公司、程志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2013)江新法民一初字第1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江门市新会区万丰构件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江门市新会区万丰构件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并未侵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也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门市新会区万丰构件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6385元,减半收取3192.5元,由上诉人江门市新会区万丰构件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萍辉审 判 员 蔡镇海代理审判员 应海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梁启洪张晓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