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姑苏民一初字第00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宝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宝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民一初字第00336号原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南苏州路255号。法定代表人张圣哲。委托代理人吴开征,江苏合展兆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卫忠。被告周宝云。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宝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朱国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