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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洙商初字第1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王西臣与莒南县飞鹭食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洙商初字第122-1号原告:王西臣,农民。被告:莒南县飞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相邸镇工贸小区。法定代表人:徐田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西臣与被告莒南县飞鹭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土地使用权三处、车辆及机器设备等予以保全。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莒南县飞鹭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地上建筑物三处。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庆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宋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