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丽商终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王章田与汝建成、曾波等修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汝建成,王章田,曾波,抚州市永泰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丽商终字第1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汝建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章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波。原审被告:抚州市永泰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华明。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汝建成为与被上诉人王章田、曾波,原审被告抚州市永泰物流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汝建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上诉人汝建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允平审 判 员 聂伟杰审 判 员 陈俊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书记员 陈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