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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03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辜世兵与周坚、辜世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辜世兵,周坚,辜世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3192号原告:辜世兵,男,汉族,1973年12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周坚,女,汉族,1980年12月2日出生,住广州市海珠区。被告:辜世宏,男,汉族,出生时间不祥,住重庆市大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辜世兵与被告周坚、被告辜世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辜世兵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交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赖凤鸣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雷 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