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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雷某与黄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黄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初字第388号原告雷某,无业。委托代理人邱志平,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黄某甲。原告雷某诉被告黄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蔡芳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雷某诉称,2000年正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生育儿子黄某乙,××××年××月××日生育女儿黄某丙。最近两三年,因被告在外搞外遇,双方感情变差。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抚养两小孩,由被告负担抚养费用。被告黄某甲未到庭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2000年正月,原告雷某与被告黄某甲经人介绍相识。2001年正月,两人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儿子黄某乙,××××年××月××日生育女儿黄某丙。目前子女跟随原、被告一起生活。庭审中原告陈述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只是最近两三年因被告有外遇,两人感情变差,但原告对此未提供任何相关证据。原告还陈述有位于抚州金坤名都小区的房产一套、东风日产小轿车一辆及投资款19万元等共同财产,但均未向本庭提交任何证据。以上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原、被告及婚生子女户口簿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原告庭审陈述等证据材料在卷,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雷某与被告黄某甲办理了合法的结婚登记手续,夫妻关系合法有效。庭审中原告亦表示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只是最近两三年两人感情因故变差。只要原、被告双方能够珍惜十多年的夫妻感情,有错则改,双方互谅互让,夫妻和好是完全有可能的。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离婚之诉请,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雷某与被告黄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雷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芳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吴伟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