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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管民二初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张新亮与诉李大标、王廷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亮,李大标,王廷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二初字第411号原告张新亮,男,33岁。委托代理人刘凤彬,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文静,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被告李大标,男,47岁。被告王廷俊,男,46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新亮诉被告李大标、王廷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新亮以与二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新亮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新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新亮负担。审判员  杨绿水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高媛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