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管民二初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张新亮与诉李大标、王廷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亮,李大标,王廷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二初字第411号原告张新亮,男,33岁。委托代理人刘凤彬,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文静,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被告李大标,男,47岁。被告王廷俊,男,46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新亮诉被告李大标、王廷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新亮以与二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新亮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新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新亮负担。审判员 杨绿水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高媛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