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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民初字第00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六科、张秋丽、王恩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六科,王恩光,张秋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00214号原告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华县军民南路53#。法定代表人谭宏财,该社理事长。被告王六科,男,汉族,农民,住华县。被告王恩光,男,汉族,农民,住华县。被告张秋丽,女,汉族,农民,住华县。本院在审理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六科、张秋丽、王恩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长  孙国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薛 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