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碑执字第01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深圳光耐尔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斌烨光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光耐尔科技有限公司,西安斌烨光电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碑执字第01734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光耐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和平社区重庆路192号第三层A。法定代表人昝振辉,总经理。被执行人西安斌烨光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端履门46号云龙大厦3幢8层802号房。法定代表人李斌烨,总经理。本院受理的深圳光耐尔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斌烨光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碑民初字第022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碑执字第01734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可随时立案恢复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梅宏枝审 判 员 夏怀山代理审判员 赵 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