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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二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原告赣州锦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卓可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锦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卓可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二初字第37号原告赣州锦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廖勇奇。被告卓可胜。本院在审理原告赣州锦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卓可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赣州锦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赣州锦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赣州锦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赣州锦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陈建平审 判 员  严星星代理审判员  叶越多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魏天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