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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民初字第09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北京天地隆源装饰有限公司与宋永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丰民初字第09732号原告北京天地隆源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刘丈村一区75号。法定代表人吕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凌军,男,1970年7月4日出生。被告宋永刚,男,1975年3月28日出生。原告北京天地隆源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隆源公司)与被告宋永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地隆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凌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永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天地隆源公司诉称:2013年12月23日,我公司与被告签订了位于北京玉泉营万兴国际两处展厅(以下分别简称B2-41展厅、C2-32展厅)的装修合同,被告使用安居装饰名称且没有工商注册。在装修过程中,被告无故撤离工地,我公司共支付了71250元(合同总款的95%),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被告明确不再履行合同。我公司在2014年4月2日只能另行找人装饰装修,共支付35733元,因被告未履行合同造成我公司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1、被告返还装修款35733元;2、被告支付违约金22500元;3、案件收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宋永刚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天地隆源公司主张其公司将位于北京玉泉营万兴国际的B2-41、C2-32两个展厅装修工程发包给宋永刚,并提交《北京卡芮宅配店面装修合同》和两份《北京卡芮宅配店面装饰报价表》复印件予以证明。该合同约定:发包方:天地隆源公司(甲方),承包方:北京安居装饰(乙方)。工程名称:店面装修;工程地点:北京玉泉营万兴国际B2-41、C2-32;承包范围:按照装修施工图纸以及合同附件装修工程预算表;承包方法:包工包料。合同预算金额为7.5万元;施工期限为2013年12月25日起至2014年1月20日止;违约责任: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终止合同,否则甲方必须赔偿乙方总工程款的30%作为违约金;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止合同,则乙方必须赔偿甲方总工程款的30%作为违约金,并退回已预付的所有款项。关于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1)第一,对预算设计认可签订合同之日,支付1000元,第二次付款时扣除;(2)第二次开工前二至五天支付工程总造价50%合计37500元;(3)第三次施工期进度过半时支付工程总造价45%合计33750元;(4)第四次竣工验收当天支付工程总造价5%合计3750元。乙方代理人处签有宋永刚签名,代理人身份证号:×××;乙方开户银行:农业银行,户名:×××;签订时间为2013年12月23日。合同书第四页右下方签有“杨某某”(无法辨认名字)。天地隆源公司称,其公司承租万兴国际的场地,经万兴国际介绍其公司与宋永刚签订合同,并且合同书上的签名是万兴国际职员杨振宇所签。B2-41展厅的《北京卡芮宅配店面装饰报价表》记载:1.地面水泥砂浆找平,94平米,单价35元;2.地面铺贴,57平米,单价42元;3.木地板加地台,37平米,单价100元;4.石膏板平顶,68.33平米,单价100元;5.石膏板造型顶25.67平米,单价190元;6.新建内墙,70平米,单价80元;7.墙面墙纸,26平米,单价50元;8.墙面刷乳胶漆,236平米,单价20元,9.欧式门套,1套,单价1000元;10.欧式窗套,1套,单价500元;11.木窗套,6.6米,单价70元;12.形象墙烤漆玻璃,7.784平米,单价110元;13.门头制作,19.5米,单价200元;14.门头立面墙加隔断玻璃地台,1项,3000元;15.玻璃隔断,19.41平米,单价240元;16.烤漆玻璃,28.1平米,单价110元;17.折叠门,19.5平米,单价50元;18.电路改造,94米,单价80元,共计58676.94元。C2-32展厅的《北京卡芮宅配店面装饰报价表》记载:1.地面水泥砂浆找平,27.8平米,单价35元;2.木地板,27.8平米,单价60元;3.石膏板平顶,27.8平米,单价100元;4.新建内墙,31平米,单价120元;5.墙面刷乳胶漆,97平米,单价20元;6.门头制作,4米,单价200元;7.门头立面,3.85平米,单价120元;8.烤漆玻璃,7.35平米,单价110元;9.折叠门,6.43平米,单价50元;10.电路改造,27.8米,单价80元,共计15697元。天地隆源公司主张,其公司通过转账的形式向宋永刚支付工程款71250元。天地隆源公司提交的四次转账记录分别为:2013年12月23日,吕刚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转账1000元,转账附言:万兴定金;2013年12月26日,天地隆源公司通过北京农商银行转账36500元,转账附言:万兴装修款;2014年1月19日,吕刚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转账6000元,转账附言:万兴装修款天地隆源公司;2014年2月23日,天地隆源公司通过北京农商银行转账27750元,转账附言:万兴展厅装修款。以上转账收款人为宋永刚,收款账号为×××。另,天地隆源公司称吕刚系其公司法定代表人。天地隆源公司称,宋永刚未完成施工即撤场,其公司另找王庆彦继续施工。2014年4月2日,天地隆源公司与王庆彦签订的《北京卡芮宅配店面装修合同》,约定:甲方(天地隆源公司)委托乙方(王庆彦)对位于北京玉泉营万兴国际B2-41、C2-32的店做店面装修,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预算金额为35733元;施工期限为2014年4月3日起至2014年4月13日止。同日,双方又签订两份《北京卡芮宅配店面装饰变更报价表》。B2-41展厅的《北京卡芮宅配店面装饰变更报价表》记载:1.木地板加地台,37平米,单价60元;2.石膏板平顶30平米,单价40元;3.欧式房间假梁,1个,500元;4.欧式顶部圆弧石膏线,1套,800元;5.形象墙L型二级顶,1个,单价1000元;6.顶部石膏线,35米,单价25元;7.大芯板墙面贴石膏板,40平米,单价40元;8.包消防栓柱子,1个,200元;9.墙面墙纸,26平米,单价60元;10.墙面刷乳胶漆,236平米,单价25元;11.欧式门套,1套,单价600元;12.欧式窗套,2套,单价300元;13.形象墙烤漆玻璃,7.784平米,单价100元;14.玻璃隔断,19.41平米,单价100元;15.烤漆玻璃,28.1平米,单价100元;16.折叠门,19.5平米,单价100元;17.电路改造,1项,单价2800元,共计27334元。C2-32展厅的《北京卡芮宅配店面装饰变更报价表》记载:1.木地板,27.8平米,单价60元;2.石膏板平顶,27.8平米,单价70元;3.墙面刷乳胶漆,97平米,单价25元;4.烤漆玻璃,7.35平米,单价100元;5.折叠门,6.43平米,单价100元;6.电路改造,1项,单价1000元,共计8399元。天地隆源公司主张,完成宋永刚未完工部分共计花费35733元,包括支付给王庆彦的三笔转账款30800元,以及其公司自付但应由王庆彦承担的材料款4153元。隆源公司提交的三次转账记录分别为:2014年4月2日,天地隆源公司通过北京农商银行转账1万元,转账附言:万兴装修款;2014年4月13日,天地隆源公司通过北京农商银行转账15000元,转账附言:玉泉营装修款;2014年5月17日,天地隆源公司通过北京农商银行转账5800元,转账附言:万兴装修尾款全部结清。以上转账收款人为王庆彦,收款账号为×××。天地隆源公司提交电话录音、《北京卡芮宅配店面装修宋永刚施工部分》和《北京卡芮宅配店面装修王庆彦施工部分》用于证明宋永刚未完成的工程,以及宋永刚和王庆彦的施工量。B2-41展厅的《北京卡芮宅配店面装修宋永刚施工部分》记载:1.地面水泥砂浆找平,94平米,单价35元,完工比例100%;2.地面铺贴,57平米,单价42元,完工比例100%;3.木地板加地台,37平米,单价100元,完成比例40%;4.石膏板平顶,68.33平米,单价100元,完工比例82%;5.石膏板造型顶25.67平米,单价190元,完工比例53%;6.新建内墙,70平米,单价80元,完工比例100%;7.墙面墙纸,26平米,单价50元,完工比例0%;8.墙面刷乳胶漆,236平米,单价20元,完工比例0%,9.欧式门套,1套,单价1000元,完工比例0%;10.欧式窗套,1套,单价500元,完工比例0%;11.木窗套,6.6米,单价70元,完工比例0%;12.形象墙烤漆玻璃,7.784平米,单价110元,完工比例0%;13.门头制作,19.5米,单价200元,完工比例90%;14.门头立面墙加隔断玻璃地台,1项,3000元,完工比例95%;15.玻璃隔断,19.41平米,单价240元,完工比例0%;16.烤漆玻璃,28.1平米,单价110元,完工比例0%;17.折叠门,19.5平米,单价50元,完工比例0%;18.电路改造,94米,单价80元,63%。B2-41展厅的《北京卡芮宅配店面装修王庆彦施工部分》记载:1.木地板加地台,37平米,单价100元,完成比例60%;2.石膏板平顶68.33平米,单价100元,完成比例18%;3.石膏板造型顶(含欧式房间假梁、欧式顶部圆弧石膏线、形象墙L型二级顶、顶部石膏线),25.67平米,单价190元,完成比例47%;4.大芯板墙面贴石膏板,40平米,单价40元,完成比例100%;5.墙面墙纸,26平米,单价60元,完成比例0%;6.墙面刷乳胶漆,236平米,单价25元,,完成比例100%;7.欧式门套,1套,单价600元,完成比例100%;8.欧式窗套,2套,单价300元,完成比例100%;9.木床套(改为欧式窗套),6.6米,单价70元,完成比例0%;10.形象墙烤漆玻璃,7.784平米,单价100元,完成比例100%;11.门头制作(包消防柱子),19.5米,单价200元,完成比例5%;12.玻璃隔断,19.41平米,单价100元,完成比例100%;13.烤漆玻璃,28.1平米,单价100元,完成比例100%;14.折叠门,19.5平米,单价100元,完成比例0%;15.电路改造,94米,单价80元,完成比例37%。C2-32展厅的《北京卡芮宅配店面装修宋永刚施工部分》记载:1.地面水泥砂浆找平,27.8平米,完工比例100%;2.木地板,27.8平米,完工比例0%;3.石膏板平顶,27.8平米,完工比例30%;4.新建内墙,31平米,完工比例90%;5.墙面刷乳胶漆,97平米,完工比例0%;6.门头制作,4米,完成比例80%;7.门头立面,3.85平米,完工比例80%;8.烤漆玻璃,7.35平米,完工比例0%;9.折叠门,6.43平米,完工比例0%;10.电路改造,27.8米,完工比例65%。C2-32展厅的《北京卡芮宅配店面装修王庆彦施工部分》记载:1.木地板,27.8平米,完工比例100%;2.石膏板平顶,27.8平米,单价100元,完工比例70%;3.墙面刷乳胶漆,97平米,完工比例100%;4.烤漆玻璃,7.35平米,完工比例100%;5.折叠门,6.43平米,完工比例0%;6.电路改造,27.8米,完工比例45%。本案审理过程中,北京安居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宏岩到庭陈述,其公司未与天地隆源公司签订过装修合同,宋永刚不是其公司职员。上述事实,有《北京卡芮宅配店面装修合同》、《北京卡芮宅配店面装饰报价表》、银行转账记录、电话录音、《北京卡芮宅配店面装修宋永刚施工部分》、《北京卡芮宅配店面装修王庆彦施工部分》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宋永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根据天地隆公司提交的装修合同复印件和与宋永刚之间的转款记录,以及北京安居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宏岩的陈述,可以认定天地隆源公司与宋永刚个人之间存在装修合同关系。天地隆源公司与宋永刚之间签订的《北京卡芮宅配店面装修合同》和《北京卡芮宅配店面装饰报价表》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依法应属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履行义务。依据《北京卡芮宅配店面装修合同》第七条违约责任约定,乙方(宋永刚)未经甲方(天地隆源公司)同意中止合同,则乙方必须赔偿甲方总工程款的30%作为违约金,并退回已预付的所有款项。天地隆源公司主张宋永刚未完工即擅自撤场,并提交了电话录音和与王庆彦所签合同予以佐证。鉴于宋永刚未到庭答辩,本院采信天地隆源公司的主张,宋永刚应当按照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关于天地隆源公司要求宋永刚返还装修款35733元的诉讼请求。天地隆源公司主张返还数额是以支付给王庆彦完成剩余工程的价款为标准,但是天地隆源公司提交的宋永刚和王庆彦的施工项目明细中所记载的项目和单价并不完全一致,故天地隆源公司此项主张依据不足,则本院参照天地隆源公司提交的宋永刚施工部分的明细计算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宋永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北京天地隆源装饰有限公司装修款三万一千五百八十九元八角。二、被告宋永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天地隆源装饰有限公司违约金二万二千五百元。三、驳回原告北京天地隆源装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56元,由原告北京天地隆源装饰有限公司负担89元(已交纳),被告宋永刚负担116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宋永刚负担56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天地隆源装饰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冬冬人民陪审员  张克敏人民陪审员  李 静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张颖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