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微民初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尹吉鑫与郭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吉鑫,郭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初字第609号原告尹吉鑫。被告郭超。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吉鑫与被告郭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尹吉鑫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对被告郭超在付村高庄煤矿的工资100000元或其他存款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尹吉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将被告郭超在付村高庄煤矿的工资100000元或其他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贞伟审 判 员 赵臣臣人民陪审员 冯 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孙余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