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一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刘秀林与李洪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林,李洪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141号原告:李秀林,男,1955年2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被告:李洪国,男,1977年7月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林诉被告李洪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秀林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25.00元,由原告李秀林承担。代理审判员 果 丹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祖雨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