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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一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刘秀林与李洪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林,李洪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141号原告:李秀林,男,1955年2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被告:李洪国,男,1977年7月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林诉被告李洪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秀林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25.00元,由原告李秀林承担。代理审判员 果 丹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祖雨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