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肇德法执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圩信用社与李家裕、谢群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圩信用社,据以生效的的(2013)肇德法民二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书,李家裕,谢群英,江梓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德法执字第114号申请执行人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圩信用社。住所:广东省德庆县。负责人张勇,该社主任。被执行人李家裕,男,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被执行人谢群英,女,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被执行人江梓光,男,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申请执行人据以生效的的(2013)肇德法民二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借款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经强制措施履行了本案义务,并经权利人确认。现该案权利已实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德法执字第114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光义审判员  巫振坚审判员  梁绍汉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钟永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