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00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00246号原告苏某某,女,1974年11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华县。被告刘某某,男,1977年2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晓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原告苏晓红已交纳300元,撤诉后应退费150元,下余150元由原告苏晓红承担。审判员 郭政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勇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