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商初字第0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衡仁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商初字第0094号原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升州路122号。法定代表人陈鸣,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长军、季京亚,该分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衡仁加,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被告衡仁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衡仁加的诉讼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撤回对被告衡仁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16元,减半收取1258元,由原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剑虹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陈金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