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民一终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郝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一终字第2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郝某。委托代理人王普,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委托代理人孙冰,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郝某与上诉人陈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26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郝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普、上诉人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冰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269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霍丽芳审判员张力代理审判员葛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张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