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浙衢民终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李根清与浙江中天氟硅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根清,浙江中天氟硅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衢民终字第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根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中天氟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荫北路**号。法定代表人:吕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翁斌峰,浙江中天氟硅材料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主管。委托代理人:叶雯晴,浙江中天氟硅材料有限公司法律干事。上诉人李根清为与被上诉人浙江中天氟硅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4)衢柯民初字第4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李根清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根清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根清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李根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骆忠新代理审判员  潘 婷代理审判员  叶光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叶思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