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民一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关某某与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某某,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集民一初字第179号原告关某某,女,1980年5月15日生,满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被告栾某某,男,1972年7月14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原告关某某与被告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重归于好为由,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谢连群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孙震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