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执字第3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秦凯与泰兴市永佳化工有限公司人事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凯,泰兴市永佳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泰执字第3055号申请执行人秦凯。被执行人泰兴市永佳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经济开发区中港路3号法定代表人方立,董事长。关于秦凯与泰兴市永佳化工有限公司工资争议一案,泰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5月26日作出了泰兴劳人仲案字(2014)第36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泰兴市永佳化工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能履行给付义务,秦凯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信息;经对泰兴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机动车登记信息;经对泰兴市房产管理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泰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5月26日作出了泰兴劳人仲案字(2014)第36号仲裁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纪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卢月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