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汉滨民初字第00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滨民初字第00355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1988年9月4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被告郑某某,男,汉族,1990年12月18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李锦存审 判 员  王红侠人民陪审员  赵莲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