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二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吕勤与刘世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勤,刘世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二初字第88号原告吕勤,女,197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兴业县农民,住。委托代理人梁春林,男,197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兴业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该所。被告刘世高,男,成年,汉族,兴业县农民,现住址不详。原告吕勤诉被告刘世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黎永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经审查后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另行审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黎永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梁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