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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亳民一终字第00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蒙城县通达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与李江龙、焦作市骏马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江龙,蒙城县通达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焦作市骏马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亳民一终字第003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江龙,男,196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委托代理人:赵慧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蒙城县通达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汽车南站东侧)。法定代表人:姚峰,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市骏马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永明,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负责人:文晓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艳萍,河南星歌律师事务律师。上诉人李江龙因与被上诉人蒙城县通达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焦作市骏马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4)蒙民一初字第017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2015年4月9日李江龙向本院申请撤回二审上诉。本院认为:李江龙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江龙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由李江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 斌审 判 员  任 静代理审判员  范荣鑫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