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执字第2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刘志强与北京市承诚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强,北京市承诚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黄国民,郭素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242-1号申请执行人刘志强。被执行人北京市承诚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素平,总经理。被执行人黄国民,男,196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承诚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身份证号码130821196204132294。被执行人郭素平,女,196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承诚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身份证号码13082119630619226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三民初字第306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郭素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郭素平银行存款38万元至三河市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金章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秀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