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1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翟清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翟清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546号原告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鲤城区。法定代表人黄济志,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鲤峰,男,198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杨李娜,女,199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翟清华,女,197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翟清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拟庭外自行调解为由,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奕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连博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