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武穴诉执字第00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蔡绪平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鄂武穴诉执字第00199号蔡绪平、邓见流:你们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作出的(2014)鄂武穴民初字第016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们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返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9月28日起至2014年9月27日止按月利率9‰计算;2014年9月28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3.5‰计息)。(2)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1162元,申请执行费667.50元。开户银行:湖北武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支行。户名:武穴市人民法院当事人钱物返还中心。账号:82010000000004206。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