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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小渝与被申请人吴文光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小渝,吴文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保字第39号申请人李小渝,住晋江市。被申请人吴文光,住晋江市。2015年3月6日,吴银生驾驶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的闽C×××××号小型轿车在晋江市罗山街道华泰社区路段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申请人车辆受损。申请人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扣押肇事的闽C×××××号小型轿车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为防止其合法权益受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已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肇事的闽C×××××号小型轿车。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也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保全申请费300元,由申请人李小渝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洪 涌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陈俊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