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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初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徐明章与王占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明章,王占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337号原告徐明章,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古浪县。被告王占强,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古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明章诉被告王占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明章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明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明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明章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政琦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马国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