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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姑苏民特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王志云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志云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民特字第00021号申请人王志云。本院2015年3月2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王志云要求宣告许瑞芝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申请人王志云于2015年4月9日以被申请人许瑞芝已去世为由要求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王志云撤回申请。代理审判员  赵义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陆心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