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民一终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李琼与李庆国李庆华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琼,李庆国,李庆华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民一终字第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琼,女,汉族,1956年2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朱伟,云南明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陈秋羽,云南民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庆国,男,汉族,1958年8月2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庆华,男,汉族,1954年10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彭雄飞,云南云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李琼因与被上诉人李庆国、李庆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4)西法民初字第1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判决遗漏必要诉讼当事人,程序有不当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4)西法民初字第122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50元,退还上诉人李琼。审 判 长 起 俊审 判 员 汪 佳代理审判员 黄金成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马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