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辉民初字第3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崔军委与辉县市恒雅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孟卫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军委,辉县市恒雅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孟卫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辉民初字第3440号原告崔军委。委托代理人郭呈世,河南恒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辉县市恒雅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保福,系负责人住所地:辉县市西外环路南段路东经营场所:辉县市太行大道新桥商贸城二号楼。被告孟卫(又名孟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军委诉被告辉县市恒雅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孟卫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以被告要求庭下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原告对自己权利一种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军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7元减半收取338.5元,由原告崔军委承担。审 判 长 冯 芳代理审判员 冯淑娟人民陪审员 李晓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赵乃佳 微信公众号“”